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移通学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移通学院全体教职工及所有与重庆移通学院存在合作关系的人员,如:外聘教师、顾问、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书院荣誉院长等。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教学事故、学术不端行为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理时限应不低于本办法中的最低时限;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六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是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承担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协调、监督职责。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工作,是本单位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七条 教师应努力做到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教学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学校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应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传播低级庸俗文化,散布宣传其他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有害信息;
(四)故意侵犯、泄露他人隐私;
(五)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思想或开展宗教活动;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学校安排的专兼职工作、多次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干扰教学评价;
(七)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擅自从事各项经营活动;
(八)歧视、侮辱、打击报复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强迫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九)纵容学生弄虚作假、骗奖骗贷;
(十)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违规领取奖学金或补助;
(十一)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包庇或妨害调查取证;
(十二)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十三)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行为;严重损害学生利益的或造成学生心理受到不良影响的;以利益、奖励、升学、就业、留校任教等多种目的引诱、胁迫学生的;与学生建立不正当恋爱关系的行为;
(十四)与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私生活混乱;
(十五)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督导评价、资产采购和资产管理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
(十六)在学校各类课酬申报、费用报销工作中,为追求个人不正当利益,故意错报、乱报数据,被学校查实后,不知悔改,态度恶劣;
(十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其亲属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其亲属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其亲属资源谋取私利;
(十八)利用职务或岗位便利,接受业务单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业务单位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业务单位资源谋取私利;
(十九)歪曲事实,故意抹黑学校,在教职工群体中散播谣言,或其他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学校、教师的行为;
(二十)非邀自来、静坐、吵闹、辱骂、殴打等方式威胁、攻击、逼迫学校工作人员,干扰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二十一)对学校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不执行的行为;
(二十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二十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八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严管与厚爱、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实行 “一票否决制”。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最近一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取消最近一次各类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包括战略考核奖金、年终奖、目标考核奖金,并且按绩效考核成绩追溯倒扣上一学年的绩效奖金),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AB 岗竞聘、干部选拔、异科导师选拔、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应大于或等于其他处分(如党纪政纪处分)期限,即如其他处分期限少于 24 个月,则按师德处理期限执行。
(二)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根据造成学生、其他教师、学校利益受损程度 “三个维度” 综合考量,处分分为如下四个等级:
D 级: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程度较轻,在校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C 级: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程度较重,在校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B 级: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程度严重,在校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A 级: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特别严重,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四级认定如存在 “三个维度” 交叉,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师德师风建设小组研究,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讨论确定处分等级。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调离教师岗位或终止教师岗位聘用合同或者协议。
(四)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如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调查报告及拟处理决定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通报;如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则应在收到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的 24 小时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并于 2 个工作日内提交涉事教师失范行为情况汇报。
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发现的线索,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属于违反教学纪律、学术不端范畴的,交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属于违反党规党纪范畴的,交纪检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上述范畴的调查报告、拟处理决定,应当及时转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作师德失范研究处理。属于其他师德失范范畴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处理或会同师德师风建设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立案。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受理的问题线索交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所属二级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作出立案决定;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依据不足的,不予立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回复举报人。
(二)调查。立案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师德师风建设小组确定 3-5 人组成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师询问情况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查询相关证据。完成调查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组成员、调查时间、地点、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行为当事人确认、调查结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三)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提请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议,对涉事教师做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送达。党委教师工作部拟定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文件,经相关程序签发后,送达涉事教师本人。
(五)复核。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涉事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六)通报。处理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七)解除。受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讨论同意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研究,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可解除该处理决定。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另行处理。
(八)归档。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与审核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在未形成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党委教师工作部要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做好存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战略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生师德师风方面的有效投诉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对应分数,具体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下发的战略考核指标确定),二级单位凡是出现 1 例及以上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被上级有关部门约谈或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取消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最近一次管理干部评优资格。
对于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四)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级单位如出现上述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受理:
1、未提供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2、应由司法机关受理的;
3、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的。
未提供具体事实和依据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学院、各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